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共利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在11:00-13:00,电视台在19:00-21:00,均不得少于4个(次)公益广告的播出次数。
公共利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在我国建国后,公益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的道德思想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有关部门开展的防火防盗、护林防火、节育生育、维护公共秩序、禁止随地吐痰等宣传广告活动,都属于公益广告的范畴。
公益广告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告公司和部分企业也参与了公益广告的资助,或完全由它们办理。它们在做公益广告的同时也借此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向社会展示了企业的理念。这些都是由公益广告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使公益广告能很好的成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之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日播出的公益广告不应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从11:00到13:00,电视台从19:00到21:00,公益广告播放的次数不少于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