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部门因无或不充分考虑而撤回股份转让通知

2019-07-03 16:58:37    来源:    作者:

所得税部门已经撤回了一份为期四天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通知,内容是“没有或没有充分考虑”,称此事是次审判。中央直接税管理局(CBDT)已于2018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澄清“所得税法”第56(2)(viia)条适用于“公司基本上不公开发行股份”感兴趣”。

信息技术法第56(2)(viia)条规定,如果公司对公众不感兴趣,或公司因“没有或不充分考虑”而从某人那里获得指定公司的股份,则可以征税。

CBDT已于12月31日表示,如果由于新发行股票(包括红股,配股和优先股)而被指定公司“收到”股票,则无需征收税款。

然而,CBDT于1月4日发布了一份新的通告,撤回了2018年12月31日的通告,称已通知董事会有关解释第56(2)条中使用的“收到”一词的事项。 (viia)是“某些较高司法论坛的偏见”。

此外,还收到了利益相关方的陈述,要求澄清该法第56条中的其他类似规定。

“因此,董事会已重新考虑此事。鉴于在司法论坛和利益攸关方要求澄清该法第56条中的类似规定之前,与该法第56(2)(viia)条中使用的“接收”一词有关的问题尚未解决,理事会他们认为需要重新审议此事,以便就此事发出全面的通告,“CBDT在1月4日的通告中表示。

该大会党已经表示欢迎CBDT的指出,新发行的股份12月31日圆是不征税,称这平反党在最高法院审理的相关期刊有限公司(AJL)案的立场。

国会党已经表明,AJL发行的新股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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