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总税额将构成TDS员工可以从其税收中获得信贷

2019-07-03 09:49:15    来源:    作者:

Perquisite具有已知的正常含义,即个人优势; 通过“进入自己的口袋”让一个人受益的东西。根据“所得税法”的总薪资,这些津贴应纳税。根据第17(2)(iv)条,要求包括“雇主就任何义务支付的任何款项,但对于此类付款,应由答案人支付”。

必要条件可以是现金(通过补贴)或实物或金钱或金钱的价值,以及不可兑换成金钱的便利设施。因此,必要条件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它们将始终构成总薪资收入的一部分。

免除非货币税的税收

I-T法案规定雇主可以选择对非货币税款征税。但是,根据第10条(10CC),雇主(代表雇员)就非货币特权支付的税款将免于雇员手中的税收。雇主和雇员可以签订协议,条件是雇主应支付的工资税。当雇主代表雇员缴纳税款时,它被视为第17节(2(iv)中定义的一项要求。它具有义务性质,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质。

根据第10节(10CC),雇主对这种非货币性费用支付的税款将由雇员免税。

雇主手中的不允许雇主

支付的非货币津贴税并不是凭借第40(a)(v)条在雇主手中支付的可扣除的营业支出。

“信息技术法”第40(a)(v)条规定:尽管第30至38条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在计算“业务或专业的利润和收益”主管下的收入时,不得扣除以下金额。

第40(a)(v)条:第10条第(10CC)款所指的雇主实际支付的任何税项。

如果任何雇主对提供给其雇员的非货币津贴的价值征税,则不允许在该雇主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该税。

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雇主代表雇员

缴纳的税款是第17(2)(iv)条规定的条款,即非货币性的要求。根据第17(1)(iv)条,

非货币性条款构成工资的一部分。

这种非货币性的必要条件将由雇员手中征收,作为“工资”下的收入,并且这将是雇主手中允许的业务支出。根据第10节(10CC),

根据此类非货币支付的任何税款将由雇员免税。根据第40(a)(v)条,对这些非货币特许权

征收的任何税款将被禁止,因此雇主手中的不可扣除的支出将被扣除。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