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做好各类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我市对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包含三类人员: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在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基本救助对象。
据了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名单由市民政部门提供。基本救助对象按照《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及认定,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街)申请,镇(街)审核通过后报所在辖区医保分局核准。
《征求意见稿》对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两部分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一是在自付部分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困难群体补充医保自付部分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充医保资金支付90%。
二是在高额费用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困难群体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高额费用补偿起赔金额以上的部分,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保资金支付90%。困难群体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5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部分补偿和高额费用补偿的补充医保资金支付比例提高为95%。
《征求意见稿》指出,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基本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除外)享受补充医保待遇后,医疗救助金不再另行救助。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未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困难群体随时认定、随时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救助对象,其医疗救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医保分局负责核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划入申请人所提交的银行账户。